為規范和加強國家獸醫實驗室管理,提升動物疫病防控技術支撐能力,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對《國家獸醫參考實驗室管理辦法》(農醫發〔2005〕5號)進行了修訂完善,形成了新的《國家獸醫實驗室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5年3月21日前將意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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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獸醫實驗室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國家獸醫實驗室管理,提升動物疫病防控技術支撐能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農業農村部確定的國家獸醫實驗室的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國家獸醫實驗室包括國家獸醫參考實驗室和國家獸醫專業實驗室。
第三條 國家獸醫實驗室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切實做好實驗室生物安全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職責與任務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國家獸醫實驗室的確認、業務指導和評估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國家獸醫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獸醫參考實驗室的主要職責與任務包括:
(一)負責特定動物疫病的最終確診和復核;
(二)負責研究、制備、標定、供應檢測和診斷特定動物疫病的標準物質和標準樣品,參與制定特定動物疫病診斷等標準;
(三)負責篩選、鑒定和供應特定動物疫病疫苗免疫效力評估用菌(毒)種流行株,推薦國家強制免疫疫苗生產用菌(毒)株,并按規定及時向農業農村部指定的菌(毒)種保藏機構無償提供;
(四)完成農業農村部下達的特定動物疫病監測、檢測、診斷等任務;
(五)負責收集、整理、分析特定動物疫病流行病學信息,提出特定動物疫病防控策略、措施等建議;
(六)承擔特定動物疫病診斷防治技術研究;
(七)承擔特定動物疫病檢測、診斷等技術咨詢、指導和培訓;
(八)承擔農業農村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國家獸醫專業實驗室的主要職責與任務包括:
(一)參與研究、標定檢測和診斷特定動物疫病的標準物質和標準樣品,參與制定特定動物疫病診斷等標準;
(二)參與篩選、鑒定和供應特定動物疫病疫苗免疫效力評估用菌(毒)種流行株,推薦國家強制免疫疫苗生產用菌(毒)株,并按規定及時向農業農村部指定的菌(毒)種保藏機構無償提供;
(三)完成農業農村部下達的特定動物疫病監測、檢測、診斷等任務;
(四)參與收集、整理、分析特定動物疫病流行病學信息,提出特定動物疫病防控策略、措施等建議;
(五)承擔特定動物疫病診斷防治技術研究;
(六)承擔特定動物疫病檢測、診斷等技術咨詢、指導和培訓;
(七)承擔農業農村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建立健全工作報告制度。
特定動物疫病的最終確診和復核應及時報送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特定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等任務疫病信息應按周報告,每周一在獸醫衛生綜合信息平臺完成上周疫病信息的上報。半年、全年監測分析報告應分別于當年7月15日前、次年1月15日前報送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要按規定及時向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報送相關疫病信息和監測分析報告。
特定動物疫病防控策略、措施等建議和年度工作總結應向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報告,同時抄送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其中,策略措施建議應及時報告,年度工作總結應于次年1月底前報送。
第三章 申請與確認
第八條 農業農村部根據國家動物疫病防治需求等情況,針對重大動物疫病、重點人畜共患病和可能對畜牧產業造成嚴重損失的疫病等,設立國家獸醫實驗室,持續強化實驗室體系建設。
第九條 農業農村部制定國家獸醫實驗室申報指南,并組織開展申報工作。
第十條 申請國家獸醫實驗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高校、科研院所、部屬事業單位可申報國家獸醫參考實驗室、國家獸醫專業實驗室,企業可申報國家獸醫專業實驗室;
(二)具備開展與特定動物疫病檢測、診斷相關工作的實驗室設施設備;
(三)具有穩定的工作及運維經費保障;
(四)具有完善的實驗室管理體系,且具備相應生物安全等級的實驗室;
(五)長期從事特定動物疫病研究,檢測、診斷和研究能力處于國內領先水平,并具有廣泛的國際合作基礎;
(六)擁有知名學術帶頭人和年齡與知識結構合理、富于創新、團結協作的優秀研究團隊;
(七)遵紀守法,無不良記錄;
(八)符合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國家獸醫實驗室應當根據申報指南要求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農業農村部組織評審,確認國家獸醫實驗室,并按程序對外公布。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三條 國家獸醫實驗室應當建立健全質量及安全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內部管理及質量控制。
第十四條 國家獸醫實驗室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動物防疫、生物安全以及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國家獸醫實驗室提交的學術報告,發表的文章以及對外提供的研究成果中涉及有關動物疫情或監測陽性結果的,應當符合我國動物疫情公布等規定。
第十五條 國家獸醫實驗室應當科學、客觀、公正地開展特定動物疫病檢測、診斷工作,對出具的檢測診斷結果負責。
第十六條 未經送樣單位或個人同意,國家獸醫實驗室不得書面或口頭發表與接收樣本有關的任何信息,不得擅自將接收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用于產品開發和轉讓。
第十七條 國家獸醫實驗室的菌(毒)種和樣本的保藏管理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國家獸醫實驗室應當設立專家委員會。
專家委員會由相關領域的知名專家組成,一般不超過20人,其中本實驗室和所在單位的專家委員不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專家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專家委員會對本實驗室的發展方向、重大科研計劃和實驗室管理等提出建議。
第十九條 國家獸醫實驗室所在單位負責實驗室運行管理:
(一)成立由所在單位主要領導負責,相關部門參加的實驗室管理委員會,協調解決國家獸醫實驗室相關重大問題;
(二)為國家獸醫實驗室特定動物疫病監測、檢測、診斷、研究等工作及運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三)聘任實驗室主任;
(四)聘任專家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五)加強國家獸醫實驗室能力建設及生物安全管理,對國家獸醫實驗室工作進行年度考核;
(六)協助做好國家獸醫實驗室的評估工作。
第五章 評估與調整
第二十條 農業農村部對國家獸醫實驗室實行定期評估制度,評估周期為3年。
第二十一條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建立評估指標體系,包括實驗室主任履職能力、研究取得成果情況等;實驗室履職情況、業務能力、研究實力、工作團隊、運行管理與對外交流等。
第二十二條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組織專家評估組,采用材料評審、會議(包括通訊會議)評審或現場評審等方式開展評估工作,評估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專家評估組根據評估指標體系對實驗室打分,并提出評估意見。
第二十三條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結合國家獸醫實驗室日常工作開展情況,確定并發布評估結果。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類。
第二十四條 評估結果為“基本合格”的,應當在2個月內完成整改。評估結果為“基本合格”且在規定時限內未能完成整改的,以及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實驗室,取消國家獸醫實驗室資格。
第二十五條 日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完成整改;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國家獸醫實驗室資格:
(一)未履行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所規定職責與任務的,或履職出現重大失誤的;
(二)未經原提供單位或者個人同意,擅自將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用于產品開發或轉讓的;
(三)實驗室主任發生變動或研究團隊發生重大變化,無法承擔國家獸醫實驗室工作任務的;
(四)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農業農村部相關規定的。
第二十六條 國家獸醫實驗室主任發生變動或研究團隊發生重大變化,所在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報告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同時抄送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國家獸醫參考實驗室命名為“國家×××參考實驗室”,英文名稱為:“National Reference Laboratory for ×××”。國家獸醫專業實驗室命名為“國家×××專業實驗室(實驗室所在地城市名稱)”,英文名稱為:“National Professional Laboratory for ×××(Located City)”。其中,“×××”指代特定動物疫病。
第二十八條 申請成為國際組織、區域組織獸醫參考實驗室(中心)的,原則上應是相應動物疫病的國家獸醫實驗室。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2005年2月25日原農業部發布的《國家獸醫參考實驗室管理辦法》(農醫發〔2005〕5號),以及2016年11月27日原農業部發布的《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獸醫參考實驗室管理的通知》(農醫發〔2016〕13號)同時廢止。
特別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