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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牛羊漲勢的秘密究竟是什么

          供應信息
          發布日期:2023-08-22
          產品類別:畜牧綜合
          信息編碼:0321665461
          回顧2022年,大家發現越來越多的牛羊養殖朋友都開始尋找一款叫“包膜胍基乙酸”的產品了,這是為什么呢?這個產品到底能給咱們養殖帶來哪些好處呢?小編根據這兩個問題一一給大家回答一下。

          **來說呢,“包膜胍基乙酸”給大家帶來的**大好處就是養殖朋友的錢賺的多了,這也是每一個養殖人希望并且希望能達到的。**點呢,“包膜胍基乙酸”作為反芻飼料添加劑,他**大的特點就是過瘤胃腸道中**釋放吸收。如果只過瘤胃,但是在腸道中不釋放也相當于是白吃,那要是不過瘤胃,那就是純純白花錢了朋友們。

          胍基乙酸是白色或微黃粉狀物,為功能性**劑,不含任何違禁藥物,**害物質,使用**無需停藥期。作用機理:胍基乙酸是肌酸的前體物。額外添加胍肌乙酸,可使肌體產生大量的磷酸基團轉移物質(磷酸肌酸),從而為肌肉、大腦、性腺等組織的工作提供源動力,為能量源源不斷地向肌肉組織中分配起**作用。

          力能胍基乙酸的用法用量
          力能胍基乙酸在飼料中的建議用量:肉育肥牛羊料1000g/噸
          1.**動物體型:磷酸肌酸僅在肌肉、神經組織中大量存在,脂肪組織中含量甚微,故可以促使能量向肌肉組織中轉移,對瘦肉型牛羊的體型**尤為**,背寬、臀部豐滿結實。
          2.**生長:胍基乙酸是肌酸的前體物,性能穩定,吸收率高,能促使能量更多的分配到肌肉組織的合成。
          3.**自由基、**肉色:補充肌酸能減少線粒體的自由基產生,并且獲得**的肉色和肌肉品質,加速肌肉中的ATP的合成。
          4.產品穩定使用**:胍基乙酸**終以肌氨酸酐形式被動物機體代謝出體外,機體內**,**克服了瘦肉精等很多違禁藥物的毒副作用,**性好。
          浙飼預(2020)T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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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技百科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關于征求《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和《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生豬屠宰行為,完善畜禽屠宰環節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制度,保障畜產品質量安全,我局組織起草了《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和《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認真研究,于2022年3月24日前將修改意見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反饋我局屠宰行業管理處。
            電子郵箱:tuguanchu@agri.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 農業農村部畜醫局屠宰行業管理處 郵編:100125

            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為規范生豬屠宰行為,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于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生產全過程的產品質量控制和管理。
            第三條【從業資格】本規范所指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是指依法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資格的生豬屠宰廠(場)。
            第四條【基本原則】生豬屠宰質量管理應當遵循規范操作、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則。
            第五條【企業責任】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履行生豬屠宰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依照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范的要求開展屠宰活動。
            第六條【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監督檢查計劃,建立隨機抽查機制,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實施本規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七條【企業負責人責任】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負責,企業法人代表是生豬屠宰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機構設置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分別設立生產管理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并配備一定數量的與屠宰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第九條【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生產和質量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分別具有與從事工作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有三年以上屠宰生產或質量管理的工作經驗。
            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和質量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應由專職人員擔任,不得互相兼任。
            第十條【屠宰技術人員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屠宰技術人員。屠宰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關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符合畜禽屠宰加工人員崗位技能要求(NY/T 3349)第十一條【獸醫衛生檢驗人員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獸醫衛生檢驗人員應當符合生豬屠宰獸醫衛生檢驗人員崗位技能要求(NY/T 3350),經農業農村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直接從事檢測檢驗工作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應當具有中專及以上同等學力,具有相關基礎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經過崗前培訓。
            第十二條【人員健康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和屠宰技術人員,以及其他可能與生豬產品接觸的人員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并取得健康證明。
            直接從事生豬屠宰和檢驗檢測的人員不得患有人畜共患病。
            第十三條【培訓管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加強對企業員工的培訓,制定年度人員培訓計劃,按照本規范要求,對不同崗位人員進行分類培訓,填寫并保存培訓記錄。
            獸醫衛生檢驗人員應當每年參加一次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的集中考核。
            第三章  廠房與設施設備
            第十四條【廠址選擇】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周圍應當有良好的環境衛生條件,符合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應選擇可能對生豬產品產生污染的區域;應避開產生污染源的工業企業或其他產生污染源的地區或場所;(二)遠離受污染的水體,避開周圍有蟲害大量孳生的潛在場所;(三)符合動物防疫要求;
            (四)具備符合要求的水源和電源。
            第十五條【廠區環境】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廠區周圍應當建有圍墻等隔離設施,廠區主要道路應當硬化,路面平整、易沖洗,不積水。
            廠區內廢棄物及時清除或處理,不堆放廢棄設備和其他雜物。
            第十六條【廠區布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廠區布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廠區劃分為生產區和非生產區,并有隔離設施;(二)生豬、廢棄物運送與成品出廠不得共用一個大門,廠內不得共用一個通道。
            (三)設有待宰圈(區)、隔離間、急宰間、實驗室、官方獸醫室和無害化處理間(或暫存間)等。
            (四)設有生豬和產品運輸車輛,以及工具清洗、消毒的專門區域,生豬運輸車輛清洗消毒區域臨近生豬卸載區域。
            第十七條【車間布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生產區各車間的布局與設施應當滿足生產工藝流程和衛生要求。車間清潔區與非清潔區應分隔。
            第十八條【待宰間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待宰間的面積與設施應當與設計屠宰能力相適應,有足夠的圈舍容量,能容納不少于單班設計屠宰能力的生豬。
            待宰間四周圍墻高度不低于1米,地面平整、易沖洗,隔墻采用不滲水易清洗材料。
            第十九條【屠宰車間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車間的建筑面積與設施應當與設計屠宰能力相適應,車間溫度控制符合生豬產品生產工藝要求。車間內各加工區應按生產工藝流程劃分明確,人流、物流互不干擾,并符合工藝、衛生及檢疫檢驗要求。
            第二十條【檢驗室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設有檢驗實驗室,配備滿足日常檢驗檢測需要的設施設備。
            第二十一條【產品儲存庫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根據屠宰生產工藝、產品類型等,設置產品儲存庫,儲存庫內有防霉、防鼠、防蟲設施。
            儲存庫的溫度應當符合被儲存產品的特定要求。冷藏、冷凍儲存庫應當具有溫濕度監控設備。
            第二十二條【更衣室等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設有與設計屠宰能力相適應并與車間相接的更衣室、衛生間和淋浴間,其設施和布局不應對產品造成潛在的污染風險。
            不同清潔程度要求的區域應當設有單獨的更衣室。
            第二十三條【給排水設施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產車間應當根據工藝流程的需要,在用水位置分別設置冷、熱水管;地面不應積水。
            加工用水的管道應當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裝置;明溝排水口處應當設置不易腐蝕材料格柵,并有防鼠,防臭設施。
            第二十四條【生產照明設施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車間內應當有適宜的自然光線或人工照明,照明燈具的亮度應當能滿足檢疫檢驗人員和屠宰技術人員的工作需要。
            第二十五條【通風與空氣調節管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車間內應當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空氣流動的方向應當從清潔區流向非清潔區。
            第二十六條【屠宰設備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配備與設計屠宰能力相適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屠宰設備和工器具,并按工藝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與生豬產品接觸的設備和工器具,應當耐腐蝕、可反復清洗消毒,不與生豬產品、清潔劑和消毒劑等發生反應。
            第二十七條【清洗消毒設施設備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分區域配備必要的清洗和消毒設施設備,不同區域清洗消毒設施設備不得混用。
            生豬運輸車輛入口處應當設置與門同寬,長4米以上、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配置消毒噴霧器或設置消毒通道。
            屠宰車間入口處應當設置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洗手設施、換鞋設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設施;車間內應當設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設備的清洗、消毒設施,并有充足的冷熱水源。
            隔離間、無害化處理車間的門口應當設置車輛、鞋靴消毒設施。
            第二十八條【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配備與設計屠宰能力相適應的病死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采用的處理方法符合《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及相關國家要求。
            第四章  宰前管理
            第二十九條【生豬供貨者評價制度】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加強對進廠(場)生豬的采購管理,建立生豬供貨者評價制度,全面評估生豬供貨者(包括生豬養殖場戶、生豬經紀人、委托人等)的資質和生豬疫病防控和質量安全保障能力,編制合格生豬供貨者名錄,做好評估記錄和保存。
            生豬供貨者評價內容應當包括生豬來源、防疫、獸藥和飼料使用、運輸等情況。
            第三十條【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逐批對進廠(場)生豬進行查驗。
            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制度應當規定查驗登記流程、生豬驗收標準、生豬查驗要求、不合格生豬處理、查驗登記記錄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屠宰生豬標準】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來源清楚,臨床健康,佩戴畜禽標識,隨附有效的檢疫證明,符合生豬驗收標準。
            第三十二條【查驗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依法查驗檢疫證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實相關信息,確保證物相符、證物對應。發生動物疫情時,還應當查驗、記錄運輸車輛基本情況。
            第三十三條【查驗登記記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填寫并保存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記錄,記錄應當包括生豬進廠(場)日期、生豬來源、數量、檢疫證明號和生豬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運輸車輛信息、查驗結果和查驗人等信息。
            第三十四條【生豬待宰靜養管理制度】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待宰靜養管理制度,明確生豬宰前停食停水靜養時限、待宰巡查頻次、巡查內容、巡查處理和待宰靜養記錄等內容。生豬宰前應當停食靜養不少于12小時,停止喂水不少于3小時。
            第三十五條【分圈管理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將驗收合格的生豬趕入待宰圈靜養待宰,根據不同產地、不同供貨者、不同批次等對生豬實施分圈管理。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一圈一卡”的原則對待宰圈生豬實施標識卡管理,標明生豬供貨者名稱、生豬數量、來源、入圈時間、生豬批次等信息。
            第三十六條【生豬宰前噴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在生豬屠宰前,對生豬體表進行噴淋,洗凈生豬體表的糞便、污物等。
            第三十七條【運輸車輛清洗消毒】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對卸載后的生豬運輸車輛及時進行徹底地清洗消毒。
            第三十八條【待宰圈清洗消毒】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每日在空圈后對待宰圈進行徹底地清洗消毒。
            第五章  屠宰過程管理
            第三十九條【屠宰工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根據生豬及其產品類型確定屠宰工藝,明確主要工藝、參數和屠宰設備,制作工藝流程圖,并在顯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條【屠宰生產崗位操作規范】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根據屠宰規模和屠宰工藝流程設置屠宰生產崗位,制定主要崗位操作規范,并懸掛崗位標識牌。
            第四十一條【屠宰前準備】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每日屠宰生豬前,屠宰技術人員和獸醫衛生檢驗人員應當檢查工作環境、屠宰設施設備、工器具、容器等的衛生狀況和運行使用狀態。
            第四十二條【屠宰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嚴格遵守畜禽屠宰操作規程生豬(GB/T 17236)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屠宰生產記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根據經營方式和產品類型,制定屠宰生產記錄表單,填寫并保存相關記錄。屠宰生產記錄表單應當包括生豬來源、供貨者名稱、生豬批次、宰前體重、生豬產品名稱、宰后重量、生豬產品所有人、生產批號(屠宰日期)等信息。
            第四十四條【衛生控制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措施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廠(場)區定期除蟲滅害,屠宰生產車間配備防鼠、防蚊蠅等設施;(二)保持屠宰生產現場清潔衛生,及時清理雜物;(三)每日屠宰生產結束后,對屠宰生產車間等場地進行清洗消毒;(四)工作人員進入生產區/屠宰生產車間前進行洗手、消毒,更換工作衣帽和鞋靴。
            (五)屠宰的生豬、生豬產品,與不可食用副產品、廢棄物、病害生豬及其產品等分區分類存放,清晰標識;(六)屠宰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器具,不落地或與不清潔的表面接觸;(七)生豬屠宰、檢驗工作中使用的工器具,如刀具、托盤等,每次使用后進行清洗消毒;(八)可疑病害胴體、組織、體液、胃腸內容物等不污染其他肉類、設備和場地。已經污染的,按要求進行處理;(九)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加工助劑、清洗劑、消毒劑、潤滑劑等化學制劑。
            (十)不得在屠宰生產過程中進行設施設備的維修、焊接、氣割等作業。
            第四十五條【環境衛生監測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定期對屠宰生產車間等場地環境衛生進行抽樣監測。存在問題的,應當及時消除風險。
            第四十六條【屠宰生產設備管理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屠宰生產設備管理制度和檔案,制定屠宰關鍵設備操作規程,填寫并保存維護保養記錄和維修記錄:
            (一)屠宰生產設備管理制度應當包括采購與驗收、檔案管理、使用操作、維護保養、維護保養記錄、維修記錄等內容;(二)維護保養記錄應當包括設備名稱、設備編號、維護保養項目、維護保養日期、人員簽字等信息;(三)維修記錄應當包括設備名稱、設備編號、故障描述、維修部位、維修結果、維修日期、人員簽字等信息。
            第四十七條【化學品管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嚴格化學試劑、易制毒和危險化學品管理,按規定采購、貯存、使用和處理,填寫并保存危險化學品登記記錄。
            易制毒和危險化學品登記記錄應當包括危險化學品名稱、入庫數量和日期、出庫數量和日期、領用人員簽字、保管人簽字、庫存數量等信息,并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管理。
            第四十八條【安全生產】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規定。
            屠宰生產設施設備應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應當通過安全檢查;計量秤、地磅、壓力表、溫度計等測量設備應當定期檢定或者校驗。
            第四十九條【動物疫情排查報告】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做好動物疫情排查和報告。發現生豬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報告駐場官方獸醫,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
            第五十條【應急管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針對安全生產事故、產品質量安全事件、重大動物疫情、新冠肺炎疫情等突發事件制定應急管理預案,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
            第六章  產品出廠管理
            第五十一條【產品包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嚴格生豬產品包裝管理,并如實記錄包裝材料使用情況:
            (一)使用的包裝材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
            (二)包裝材料和標簽由專人保管,專庫儲存;(三)按照生產批次進行生豬產品包裝;
            (四)包裝后的生豬產品標簽或標識與產品保持一致,且不易脫落,內容符合國家規定。
            第五十二條【貯存管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產品貯存管理制度,填寫并保存產品出入庫記錄:
            (一)生豬產品貯存庫應當保持整潔、通風,溫度、濕度符合產品貯存要求;(二)不同批次的生豬產品應當分開存放;
            (三)未能及時出廠(場)的生豬產品,應當采取冷凍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儲存;(四)產品出入庫記錄應當包括產品名稱、批號、規格、入庫數量和日期、貯存地點(區域)、貯存方式、保質期、出庫數量和日期、庫存數量、保管人簽字等信息。
            第五十三條【產品出廠標準】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的生豬產品,應當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隨附檢疫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包裝生豬產品應當在最大外包裝上加施(貼)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志和檢疫標志;裸裝生豬產品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和檢疫驗訖印章。
            第五十四條【產品出廠管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填寫并保存生豬產品出廠(場)記錄,確保出廠(場)生豬產品合格,去向可查:
            (一)生豬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應當規定出廠(場)生豬產品的銷售、清點核驗、產品出廠(場)記錄等內容;(二)生豬產品出廠(場)記錄應當包括產品名稱、規格、批號、數量、檢疫證明號、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號、屠宰日期、出廠(場)日期、保質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五十五條【產品運輸】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運輸生豬產品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專用車輛或委托專業的運輸機構,運輸過程中應當根據產品類型和特點保持適宜的溫度。
            運輸片豬肉應當使用封閉且設有吊掛設施的專用車輛,不得敞運。
            包裝產品和裸裝產品應當盡量避免同車運輸,無法避免時,應當采取物理性隔離防護措施。
            第五十六條【產品運輸車輛清洗消毒】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運輸生豬產品的車輛應當在每批生豬產品運送結束后及時清洗消毒,保持清潔衛生。
            第七章  追溯與召回
            第五十七條【產品追溯】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完善的可追溯體系,確保生豬產品存在不可接受的安全風險時,能進行追溯。
            第五十八條【產品召回制度】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產品召回制度,填寫并保存生豬產品召回記錄:
            (一)生豬產品召回制度應當規定召回情形、召回流程、召回生豬產品的標識和貯存、召回生豬產品的處理、召回記錄等內容;(二)生豬產品召回記錄應當包括召回生豬產品名稱、購買者、召回數量、召回日期等信息。
            第五十九條【召回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發現其生產的生豬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停止屠宰,報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知銷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經銷售的生豬產品,并記錄通知和召回情況。
            第六十條【召回產品處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對召回的生豬產品采取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第八章  檢驗檢疫
            第六十一條【現場質量巡查】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現場質量巡查制度,填寫現場巡查質量記錄并保存:
            (一)現場質量巡查制度應當規定巡查位點、巡查內容、巡查頻次、異常情況界定、處置方式、處置權限和巡查記錄等內容;(二)現場質量巡查記錄應當包括巡查位點、巡查內容、異常情況描述、處置方式、處置結果、巡查時間、巡查人等信息。
            第六十二條【檢疫申報】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農業農村部的規定,提前6小時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如實提交檢疫申報單以及農業農村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三條【協助檢疫設施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提供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官方獸醫駐場檢疫室、工作室、休息室和檢疫操作臺等設施。
            第六十四條【協助檢疫人員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充足的執業獸醫或者動物防疫技術人員,協助官方獸醫實施檢疫。
            第六十五條【肉品品質檢驗管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規定檢驗人員資質與職責、檢驗項目與方式、檢驗結果判定、肉品品質檢驗驗訖印章加蓋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簽發、檢驗不合格產品處理等內容。
            第六十六條【宰前檢驗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應當按照《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和相關標準規定對生豬實施宰前檢驗,并做好生豬宰前檢驗記錄。
            生豬宰前檢驗記錄應當包括生豬批次、入圈時間、圈號、生豬供貨者名稱、數量、準宰數量、急宰數量、死亡數量、病害豬處理情況、檢驗人員簽字等內容。
            第六十七條【宰后檢驗崗位設置】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根據屠宰生產工藝流程,設置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的宰后檢驗崗位,制定崗位操作規范,并懸掛崗位標識牌。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的檢驗崗位應當至少包括頭部檢驗、體表檢驗、內臟檢驗、胴體初驗、復驗等崗位。
            第六十八條【宰后檢驗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應當按照《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和相關標準規定實施生豬宰后檢驗,并做好宰后檢驗記錄。
            宰后檢驗記錄應當包括屠宰時間、生豬批次、屠宰生豬數量、宰后檢驗合格胴體數量、宰后檢驗不合格胴體數量和生豬產品重量、檢驗不合格處理方式、復檢人員簽字等內容。
            第六十九條【實驗室檢驗要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廠(場)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要求開展實驗室檢驗,并做好實驗室檢驗記錄。
            第七十條【動物疫病檢測】發生動物疫情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動物疫病檢測,并做好疫病檢測記錄。
            疫病檢測記錄應當包括日期、生豬來源、檢疫證明編號、同批次生豬數量、抽檢數量、樣品類型、樣品數量、檢測結果、人員簽字等內容。
            第七十一條【檢驗檢測能力驗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定期對開展的動物疫病檢測和肉品品質檢驗進行能力驗證。能力驗證可以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措施進行:
            (一)參加農業農村部門舉辦的檢驗檢測能力比對活動;(二)同具有法定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比對;(三)對留存樣品進行再檢驗檢測;
            (四)在企業內部進行不同人員、不同方法、不同儀器設備的比對;(五)利用質量控制圖等數理統計手段識別異常數據。
            第七十二條【留樣管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對檢驗檢測樣品進行留存,填寫留樣記錄并保存:
            (一)留樣記錄應當包括樣品編號、對應生豬產品名稱、生產日期或批號、檢驗檢測項目、留存截止日期、留樣人簽字等信息。
            (二)留存期限不得早于生豬產品保質期。
            第七十三條【檢驗檢測設備管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根據檢驗檢測儀器設備配置情況,建立顯微鏡、恒溫培養箱、干燥器、分析天平、PCR儀、超凈工作臺等主要儀器設備操作規程和檔案。
            儀器設備應當實行“一機一檔”管理,檔案包括儀器名稱、型號、制造廠家、投入使用日期、使用記錄等內容。
            第七十四條【無害化處理制度】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病死病害生豬及產品無害化處理制度,對屠宰前確認的病死、病害生豬、屠宰過程中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召回生豬產品,以及其他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豬及其產品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填寫并保存無害化處理記錄。
            第九章  委托管理
            第七十五條【委托屠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接受委托屠宰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屠宰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雙方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責任。
            第七十六條【委托檢驗】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檢驗實驗室不具備檢驗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檢驗檢測項目,可以委托檢驗檢測機構承擔相關檢驗檢測工作,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授權和資質認定。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與檢驗檢測機構簽訂委托檢驗檢測合同,明確檢驗檢測項目、檢驗檢測依據、樣品要求、異議處理、樣品處理方式和保存期等內容。
            第七十七條【委托無害化處理】未按照本規范第×條規定配備病死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委托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病死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委托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設置無害化處理暫存場所,相關設施設備和存儲條件滿足防疫和生物安全要求,能夠滿足無害化處理暫存需要。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與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簽訂委托處理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十章  文件與記錄管理
            第七十八條【文件管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本規范要求建立質量管理的制度和文件,及時跟進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更新進行修訂。
            第七十九條【文件管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對文件進行有效管理,確保各場所各環節使用的均為有效版本。
            第八十條【信息報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生豬等畜禽屠宰統計調查制度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求,及時報送工商注冊信息、生產加工能力、財務數據以及屠宰相關指標等。
            第八十一條【評查機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各項管理制度措施落實情況的定期檢查和評查機制,及時糾正發現的問題。
            檢查和評查工作完成后應當形成記錄和報告,記錄檢查結果、評查結論以及改進措施和建議。
            第八十二條【記錄管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本規范的要求嚴格記錄管理,對需填寫的記錄統一編制表單,明確填寫要求和保存期限等。
            除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保存期限的記錄外,其他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八十三【施行時間】本規范自××××年××月××日期施行。
            
            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規范國家畜禽屠宰環節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制度設置】國家實行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對影響或反映畜禽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的風險因素進行監測。全國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分為部級風險監測和省級風險監測,兩級監測各有側重、互相補充。
            第三條【組織分工】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和發布國家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農業農村部屠宰技術中心承擔全國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技術支撐工作。具體包括:
            (一)擬訂國家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部級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實施方案,報農業農村部實施,匯總分析監測信息和結果,編制年度全國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狀況報告;(二)開展風險評估、研判、交流和風險預警工作,組織風險監測相關技術研究、人員培訓、機構考核和宣傳工作,對地方風險監測承檢機構進行技術指導;(三)建立和維護國家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庫。
            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畜禽屠宰環節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的組織實施和風險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結合本轄區畜禽屠宰行業現狀、質量安全風險狀況等制定省級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實施方案,報農業農村部備案并實施;(二)建立健全本轄區屠宰質量安全風險問題報告和調查處置工作制度,組織對風險監測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處置和信息報告;(三)對轄區內監測樣品采集、數據收集和信息報告等工作進行培訓和指導;(四)負責指導和監督畜禽屠宰企業開展企業自檢。
            第四條【監測網絡】在綜合利用現有監測機構能力的基礎上,鼓勵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參與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構建自上而下的監測網絡。
            第五條【經費管理】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將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合理制定預算計劃。
            第二章  監測計劃的制定
            第六條【制定原則】國家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的制定遵循科學、客觀、準確和及時的原則。
            第七條【計劃內容】國家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規定監測任務分工、監測內容、質量控制和工作要求等。
            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實施方案應包括監測品種、監測項目、監測數量、監測區域、監測方式、監測頻次、抽檢比例、檢測方法、數據上報和組織保障等。
            第八條【監測范圍】國家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范圍包括但不限于產品品質、微生物、有害物質殘留和人畜共患病等風險因素。
            監測計劃應將以下內容作為監測重點:
            (一)對人體健康危害較大、風險程度較高以及風險評估結果顯示其污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因素;(二)已在國內導致畜禽屠宰質量安全事故或者受到社會關注的因素;(三)已在國外發生畜禽屠宰質量安全事故、導致人體健康危害并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國內存在的風險因素;(四)需開展風險監測的其它因素。
            第九條【應急監測】出現下列情況,農業農村部或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開展應急監測:
            (一)風險監測計劃實施過程中發現較大風險隱患的;(二)發生突發性畜禽屠宰環節質量安全事故需擴大監測范圍的;(三)獲知有關方面最新識別的風險點;
            (四)緊急風險信息通報或接到公眾舉報、媒體曝光等。
            第十條【企業自檢】畜禽屠宰企業應依據國家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省級風險監測方案中確定的風險因子,按照農業農村部有關規定開展自檢。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樣品采集】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樣品的采集工作應由經系統培訓的抽樣人員,按照國家標準的抽樣方法進行,保證樣品的代表性和真實性。
            第十二條【承檢機構】承檢機構,即承擔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具體檢測任務的技術機構,應具備國家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承擔相應檢測任務的能力。省級風險監測承檢機構由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定。
            承檢機構應當根據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實施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檢測數據真實、準確,并按照要求及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第十三條【質量控制】農業農村部屠宰技術中心負責對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承檢機構開展檢測能力比對。考核結果上報農業農村部并抄送各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核查處置】在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中發現的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等重大質量安全問題及其它嚴重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根據農業農村部要求,農業農村部屠宰技術中心應通知并協助地方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時組織對風險問題開展調查、核實工作。
            經調查核實,確存在注水、注藥或者注入其它物質等違法行為的,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置。
            第十五條【信息報告】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省級風險監測結果信息報送工作,同時負責將風險問題的核查處置結果及時報告農業農村部屠宰技術中心。農業農村部屠宰技術中心將全國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及核查處置情況及時上報農業農村部。
            第十六條【其它情況】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承檢機構開展省級風險監測發現的風險問題或風險監測計劃范圍外的風險問題,參照本辦法開展信息報告和調查處置工作,具體調查處置程序由各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  結果應用
            第十七條【數據收集】各省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部級風險監測承檢機構應及時向農業農村部屠宰技術中心報送風險監測結果,由農業農村部屠宰技術中心匯總分析后報農業農村部。農業農村部屠宰技術中心收集全國相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和數據,結合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結果編制年度全國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狀況報告,報農業農村部。
            第十八條【數據庫使用】國家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庫應包含畜禽質量安全預警關鍵因子、健全的數據分析功能和完善的風險預警系統,利用數據庫中數據和功能實現對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點識別、風險評估和研判。
            第十九條【工作例會】農業農村部屠宰技術中心牽頭成立技術專家委員會,組織召開風險分析會,對屠宰環節中發生的質量安全問題和風險監測結果進行風險研判、評估和交流,提出監管建議。
            第二十條【結果通報】對風險監測中發現可能存在的區域性、系統性問題,農業農村部適時發布預警信息。
            第二十一條【監督檢查】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根據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和農業農村部的規定,加強對畜禽屠宰廠(場)質量安全管理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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