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信息由 北京綠色天寶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發布,本網站僅提供存儲空間
北京綠色天寶農業發展有限公司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新修訂的《陜西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05年8月4日經省政府批準、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陜西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陜西省農業農村廳 2022年9月19日 陜西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工作原則 1.4 適用范圍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2.1.1省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及職責 2.1.2 市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2.2 日常管理機構 2.3 專家委員會 2.4 應急處理機構 2.5 工作流程圖 3 動物疫情報告和確認 3.1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3.2 報告形式 3.3 報告時限和程序 3.4 報告內容 3.5 前期處置措施 3.6 緊急流行病學調查 3.7 緊急監測 3.8 風險評估 4 動物疫情應急響應 4.1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 4.1.1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Ⅰ級) 4.1.2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Ⅱ級) 4.1.3 較大突發動物疫情(Ⅲ級) 4.1.4 一般突發動物疫情(Ⅳ級) 4.2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響應 4.2.1 Ⅰ級響應 4.2.2 Ⅱ級響應 4.2.3 Ⅲ級響應 4.2.4 Ⅳ級響應 4.3非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區的應急響應 4.4 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防護 4.5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 4.6 響應級別調整 5 重大動物疫情預警 5.1 特別嚴重(一級)預警 5.2 嚴重(二級)預警 5.3 較大(三級)預警 5.4 一般(四級)預警 6 善后處理 6.1 后期評估 6.2 獎勵 6.3 責任 6.4 災害補償 6.5 撫恤和補助 6.6 恢復生產 7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保障 7.1 通信與信息保障 7.2 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7.3 技術儲備與保障 7.4 培訓和演習 7.5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8 各類具體工作預案的制定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和縮寫語的定義與說明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9.3 預案解釋部門 9.4 預案實施時間 一、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嚴格控制和降低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對養殖業及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維護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陜西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方案。 1.3 工作原則 以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控制、凈化、消滅相結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及時發現,快速反應,嚴格處理,減少損失。 (1)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疫情應急處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撲滅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疫情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實行分級管理。 (2)快速反應,高效運轉。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體系、應急反應機制和應急處置制度,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能力;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各級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應,采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3)預防為主,群防群控。堅持預防與控制、凈化、消滅相結合,加強防疫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防范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意識;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并根據需要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開展疫情監測和預警預報,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情況要及時分析、預警,做到疫情早發現、快行動、嚴處理。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要依靠群眾,全民防疫,動員一切資源,做到群防群控。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在國內或者在我省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業生產嚴重損失和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應急管理與處置工作。同時,規定了我省重大動物疫情的疫情報告與確認、疫情響應和應急處置、應急指揮系統和部門分工、善后處理等應急管理措施。 二、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在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協調全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并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省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指揮部的建議,承擔指揮部辦公室任務,牽頭協調指揮部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市、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并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當地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指揮機構的建議。 省、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建議和實際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成立本級應急指揮部。 2.1.1 省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及職責 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省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農業農村廳廳長擔任副總指揮,負責對突發特別重大、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作出處理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重大決策,決定要采取的措施。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需要確定,主要有省農業農村廳、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管理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林業局、西安海關、中鐵西安局、民航西北管理局、省郵政局等部門。 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制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治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進行檢查、指導;根據預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對有關區域實施封鎖等建議;按照國家重大動物疫情信息發布標準,發布和授權發布突發重大動物疫情信息;緊急組織調撥疫苗、消毒藥品等應急防疫物資等;提出啟動、停止疫情應急控制措施建議;組織對撲滅疫情及補償等費用和疫情損失的評估。 省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新聞媒體,堅持正面宣傳、科學宣傳,及時準確地做好信息發布,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突出解疑釋惑,引導公眾科學認識、理性消費動物源性產品。加強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宣傳報道和動物防疫知識普及,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按照疫情管理規定,及時準確發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進展,堅決打擊造謠、傳謠行為。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根據相關預案牽頭開展豬肉市場保供穩價工作,強化市場價格監測,必要時按法定程序采取相關價格干預措施;按照相關規劃和現行的有關投資政策,支持完善重大動物疫情防控無害化處理場所、道路運輸動物指定通道、防疫應急物資儲備庫等相關基礎設施建設。 省公安廳負責做好社會治安管理,配合做好疫區封鎖、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檢查等工作,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調運和惡意傳播動物疫情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維護社會穩定。 省財政廳負責根據重大動物疫情防控需求,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做好省級重大動物防疫資金預算安排,指導各地安排資金并加強和規范資金使用管理,做好資金撥付和使用監督工作。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監督指導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對環境的影響,組織指導清洗消毒、無害化處理選址及處理方式等工作,控制降低對環境的污染。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餐廚廢棄物處理監管,指導收集、運輸、處置的環節監管。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利用現有公路設施配合設立臨時性動物防疫檢查站和高風險的縣道、鄉道入口動物防疫檢查站(點),配合入 陜動物運輸指定通道動物衛生檢查站工作,負責提供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以及防治藥品、疫苗、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的省內公路和水路運輸保障,防止疫情擴散。 省商務廳負責在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期間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工作,維護市場秩序。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疫區內人員防護有關標準的制定和技術指導,負責高風險人群的預防和醫學觀察、人畜共患傳染病易感人群的監測、防治、宣傳等工作。 省應急管理廳負責指導我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體系建設以及應急演練工作,配合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做好疫區、受威脅區內的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市場落實動物防疫管理制度,負責動物源性食品流通餐飲環節監管,規范冷庫和冷凍肉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嚴防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流入市場、進入餐桌。 省林業局負責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的資源調查和觀測,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陸生野生動物的分布、活動范圍 和遷徙動態趨勢等預警信息,做好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強化野外巡查巡護,發現陸生野生動物異常死亡的,按有關規定開展處置工作。 西安海關負責做好出入境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落實對自貿區、口岸等入口的防控措施,加強對國際運輸工具、國際郵件、跨境電商產品、出入境旅客攜帶物的查驗和檢疫,嚴禁來自重大動物疫病疫區的動物及其產品入境,加大打擊走私力度,監督銷毀非法入境的來自疫區的動物及其產品。防止疫病的傳入傳出;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動物疫情信息,并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參與制定重大動物疫情處置的相關技術標準。 中國鐵路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鐵路、國際列車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監管,查驗檢疫證明等文件,確保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健康安全,防止疫情傳播。對負責保證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的運送,確保安全、快速,防止疫病擴散。 省郵政管理局負責通過寄遞渠道收寄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監管,執行收寄驗視制度,查驗檢疫證明等文件,防止疫情通過寄遞渠道傳播蔓延。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需要,組織做好相關工作。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農業農村廳。按照指揮部要求,負責制定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政策,部署撲滅重大動物疫情工作,全面落實封鎖、消毒、撲殺、無害化處理等綜合防控措施,在最短時間內徹底撲滅疫情、拔除疫點,防止擴散蔓延,查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并督促各地各有關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防治措施,指導基層加強疫情排查,規范疫情報告,建立疫情舉報制度。 2.1.2 市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市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由市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市級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總指揮。市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統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指揮,做出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決策,決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機構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全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能是:依法組織協調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相關法規制度的起草工作;組織提出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方針、政策和措施;組建與完善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和預警系統;制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組織預案演練;查處疫情處置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梳理通報典型案例;組織對獸醫專業人員進行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培訓,指導各地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市、縣級人民政府要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專家委員會省農業農村廳組建省獸醫衛生專家委員會,具體職責: (1)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相應級別采取的技術措施提出建議; (2)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準備提出建議; (3)參與制訂或修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處置技術方案; (4)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培訓; (5)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反應的終止、后期評估提出建議; (6)承擔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指揮部和日常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防控專家委員會。 2.4 應急處理機構 2.4.1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病診斷報告,開展臨床診斷和實驗室檢測,組織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加強疫病監測,對現場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2.4.2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指導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處置,規范落實封鎖、隔離、緊急免疫、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應急措施。 2.4.3 農業綜合執法機構:負責查處重大動物疫病發生處置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對于違反法律規定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置,整理典型案例通報全省。 2.4.4西安海關: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負責加強對出入境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驗檢疫、疫情報告、消毒處理、流行病學調查和宣傳教育等。 2.5工 作 流 程 圖 三、疫情報告和確認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設立并公開疫情舉報電話。 3.1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農業綜合執法機構,海關、林業等部門,相關科研單位和院校,動物飼養、經營單位,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動物診療和第三方獸醫檢測機構,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 (2)責任報告人。農業農村、海關和林業等部門及機構的獸醫人員,科研單位和院校的相關人員,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人員,動物診療和第三方獸醫檢測機構人員,其他有關人員。 3.2 報告形式 重大動物疫情實行快報制度。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重大動物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報告。 3.3 報告時限和程序 重大動物疫情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確診疫情”的程序認定和報告。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現場診斷結果、實驗室檢測結果和流行病學調查信息,認定可疑疫情和疑似疫情;省農業農村廳根據確診結果和流行病學調查信息,認定確診疫情,必要時報農業農村部認定。 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動物染疫或疑似染疫報告后,應當立即派出2名以上獸醫人員趕赴現場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必要時可請上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派人協助進行診斷,符合可疑病例標準的,應判定為可疑病例,及時采樣送檢,并報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可疑疫情認定。 對認定為可疑疫情的病例樣品,經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檢測,符合疑似病例標準的,由開展檢測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判定為疑似病例;病例樣品委托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第三方獸醫檢測機構進行實驗室檢測,由委托送檢所在地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根據檢測結果,進行疑似病例判定,并報本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疑似疫情認定。 對認定為疑似疫情的病例樣品,經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符合確診病例標準的,應判定為確診病例,同時按規定將病料送國家參考實驗室進行復核和定型等分析。 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難以確診的,應送國家參考實驗室進行確診。省農業農村廳根據確診結果進行確診疫情認定。 對確診病例權限在市級的,由市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確診病例判定,并報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確診疫情認定。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后,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在2小時內將相關情況逐級報告 至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并同時報告所在地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將相關情況報省農業農村廳確認后報告至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省農業農村廳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報告省人民政府和農業農村部。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省人民政府應當在4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3.4 報告內容 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染疫、疑似染疫動物種類和品種、動物來源、同群動物數量、發病數量、死亡數量、臨床癥狀、病理變化、免疫情況、診斷情況,是否有人員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流行病學調查情況,疫區及受威脅區情況,疫情報告的單位和個人、聯系方式,其他需要報告的信息等。 3.5 前期處置措施 發現可疑動物疫情后,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農業綜合執法機構應當立即采取臨時隔離、控制、消毒、追蹤等必要措施,防止疫情擴散。在疫情報告期間,必要時,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鎖決定并采取撲殺、銷毀等措施。 3.6 緊急流行病學調查 3.6.1 發病情況調查 統計疫點發病動物種類、發病數量、死亡數量,收集相關信息。搜索疫區和受威脅內可疑病例,尋找首發病例,查明發病順序。調查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及當地所有易感動物養殖情況、免疫情況及環境狀況,分析疫情潛在擴散范圍。 3.6.2 追蹤調查 對首發病例出現前至少21天內以及疫情發生后采取隔離措施前,從疫點輸出的易感動物、風險物品、運載工具及密切接觸人員進行追蹤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養殖、屠宰加工場所進行采樣檢測,評估疫情擴散風險。 3.6.3 溯源調查 對首發病例出現前至少21天內,引入疫點的所有易感動物、風險物品、運載工具和人員進出情況等進行溯源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相關場所、物料、運載工具等進行采樣檢測,分析疫情來源。 疫情追蹤調查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的,應根據風險分析情況及時采取隔離觀察、抽樣檢測等處置措施。 3.7 緊急監測 發生疫情的市、縣,應當立即對所有相關養殖場(戶)開展緊急監測排查,對重點區域、關鍵環節和異常死亡的易感動物加大監測力度,及時發現疫情隱患;加大對動物交易場所、屠宰場所、無害化處理廠的巡查力度,有針對性地開展監測。高度關注易感動物異常死亡情況,指導動物養殖場(戶)加強生物安全管理。緊急監測中發現異常情況的,必須按規定立即采取隔離觀察、抽樣檢測等處置措施。 3.8 風險評估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動物疫病監測情況和疫情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結合動物飼養、流通、屠宰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等特點,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分析疫情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等。疫情涉及人畜共患傳染病或者野生動物疫病時,應當會同級衛生健康、林業等主管部門開展風險評估。動物疫情風險評估包括傳入風險評估和擴散風險評估,風險等級分為低風險等級、中風險等級和高風險等級。根據動物疫情風險等級,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并實施和調整動物疫病防控措施。 四、動物疫情應急響應 4.1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流行特點、發展態勢、危害程度、涉及范圍,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4.1.1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Ⅰ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我省和相鄰省份有10個以上縣發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圍內有20個以上縣發生或者l0個以上縣連片發生疫情;或在我省及其他鄰近數省份呈多發態勢。 (2)口蹄疫:在14日內,包括我省在內的5個以上省連片發生疫情;或我省20個以上縣連片發生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3)非洲豬瘟:在21日內,新發疫情持續增加、快速擴散,包括我省在內的多數省份發生疫情,對生豬產業發展和經濟社會運行構成嚴重威脅。 (4)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包括我省在內的2個以上省份發生疫情;或我省有3個以上市發生疫情。 (5)農業農村部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和特殊情況需要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的疫情。 4.1.2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Ⅱ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在我省相鄰省份的相鄰區域有10個以下縣發生疫情;或者在我省有2個市連片發生疫情;或者在我省有20個以上疫點或者有5個以上10個以下縣連片發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內,在我省有2個以上相鄰市的相鄰區域或者有5個以上縣發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亞型病毒引發的疫情。 (3)非洲豬瘟:在21日內,包括我省在內的5個以上省份發生非洲豬瘟疫情,疫區集中連片,且疫情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4)小反芻獸疫:在我省有2個以上相鄰市的相鄰區域,或者5個以上縣發生疫情。 (5)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豬鏈球菌病等二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波及3個以上市,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病發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繼續擴散趨勢。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種、毒種發生丟失。 (7)農業農村部或省農業農村廳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動物疫情和特殊情況需要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的疫情。 4.1.3 較大突發動物疫情(Ⅲ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在1個市內2個以上5個以下縣發生疫情;或者1個縣內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10個以下。 (2)口蹄疫:在14日內,在1個市有2個以上縣發生疫情,或者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 (3)非洲豬瘟:在21 天內,在包括我省在內的4 個以上、9 個以下省份發生疫情,或者在與我省相鄰的 3 個省份發生疫情,且疫情有進一步擴散趨勢時。 (4)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在1個市的2個以上縣發生疫情或者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 (5)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在1個市有5個以上縣發生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暴發流行。 (6)市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動物疫情和特殊情況需要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的疫情。 4.1.4 一般突發動物疫情(Ⅳ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在1個縣發生疫情;日常監測中,同一市或者縣內雖未發生禽只異常死亡病例,但多點檢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學陽性。 (2)口蹄疫:在14日內,在1個縣發生疫情。 (3)非洲豬瘟:在21天內在包括我省在內的4 個以下省份發生疫情,或者在我省發生疫情。 (4)在21日內,在1個縣發生小反芻獸疫疫情。 (5)二、三類動物疫病在1個縣呈暴發流行。 (6)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動物疫情和特殊情況需要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的疫情。 為及時有效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省農業農村廳可結合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實際情況、應對能力等,對較大和一般突發動物疫情的分級標準進行補充和調整,修改后的分級標準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和農業農村部備案,并抄送各市人民政府。 4.2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響應 發生動物疫情時,各地、各有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響應的原則作出應急響應。 4.2.1 Ⅰ級響應 農業農村部根據疫情形勢和風險評估結果,報請國務院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啟動國家應急指揮機構;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農業農村部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并牽頭啟動多部門組成的應急指揮機構。 全國所有省份的省、市、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實施防控工作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監測等工作。對發現的疫情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省、市、縣級人民政府 a.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特別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置。 b.根據突發特別重大動物疫情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以及臨時征用房屋、場所、交通工具等,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c.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封鎖疫區涉及跨省的,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的,由國務院決定。 d.在本行政區域內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封閉被動物疫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緊急措施。 e.組織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公安、海關等部門依法在交通站點設置臨時動物防疫檢查站,對進出疫區、出入境的交通工具進行檢查和消毒。 f.落實疫情處置日報告制度。按國家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做到及時主動,準確把握,規范有序,注重社會效果。 g.組織鄉級政府和村委會,開展群防群控。 h.組織發展改革、商務、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加強市場相關動物、動物產品經營管理和經營場所消毒等工作,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2)省、市、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a.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組織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農業綜合執法機構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調查與處理。 b.組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委員會對疫情進行評估,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的級別。 c.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緊急免疫和預防用藥。 d.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置工作的督導和檢查。 e.對新發現的動物疫病,及時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培訓工作。 f.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教,提高群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g.組織專家對疫情的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疫情、現場調查情況、疫源追蹤情況以及對撲殺動物、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評價,提出解除疫情封鎖的建議。 (3)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 a.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突發特別重大動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向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防控建議。 b.組織疫病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向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結果,提出并實施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 c.按規定采集病料送相關獸醫實驗室檢測。 d.承擔突發特別重大動物疫情監測、診斷和緊急流行病學調查的技術培訓。 (4)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按照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要求,做好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內動物檢疫工作,配合做好疫情的溯源和流行病學調查、疫區封鎖和調運監管、疫情處置和無害化處理等相關工作。 (5)農業綜合執法機構 各級農業綜合執法機構要按照《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規定,嚴格規范監督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配合做好疫區的封鎖、隔離,負責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做好疫情處置相關法律法規宣貫工作。 (6)海關部門 a.境外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會同有關部門停止從疫區國家或地區輸入相關動物及其產品;加強對來自疫區運載工具的檢疫和防疫消毒;參與打擊非法走私入境動物或動物產品等違法活動。 b.省內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加強出口貨物的查驗,會同有關部門停止疫區和受威脅區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的出口;暫停使用位于疫區內的依法設立的出入境相關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 c.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中發現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時,立即向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協助做好區域封鎖、動物隔離、撲殺和消毒等緊急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撲滅工作。 (4)國家應急指揮機構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4.2.2 Ⅱ級響應 省農業農村廳根據疫情形勢和風險評估結果,報請省人民政府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啟動省級應急指揮機構,并牽頭啟動多部門組成的應急指揮機構。 省、市、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并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工作,實施防控工作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對發現的疫情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省人民政府 a.根據省農業農村廳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統一領導和指揮全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人員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置。 b.發布或督導有關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依法設置臨時動物防疫檢查站查堵疫源;緊急調集各種應急處理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采取限制或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封閉被動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應急措施。 c.落實疫情處置日報告制度。按國家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做到及時主動,準確把握,規范有序,注重社會效果。 d.組織鄉級政府和村委會,開展群防群控。 e.組織發展和改革、商務、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加強市場相關動物、動物產品經營管理和經營場所消毒等工作,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2)省農業農村廳 a.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確認后,向農業農村部、省人民政府報告疫情。 b.劃定或指導有關市、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必要時,提出請省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 c.迅速組織有關單位或指導市、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調查、處理等應急處置工作。 d.做好全省或發生疫情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置工作的督導和檢查。 e.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緊急免疫和預防用藥。 f.開展有關技術培訓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教,提高群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g.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進行綜合評價,包括疫情、現場調查情況、疫源追蹤情況以及對撲殺動物、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評價,提出解除疫情封鎖的建議。 (3)市、縣級人民政府 疫情發生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具體組織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4)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5)農業農村部加強對發生疫情 市應急處置工作的指導,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家協助開展疫情處置,并及時向關聯省份通報情況。必要時,建議國務院協調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技術和物資支持。 4.2.3 Ⅲ級響應 發生疫情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并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工作,實施防控工作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對發現的疫情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各有關部門接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市級人民政府 市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綜合應急措施。必要時,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資金、物資和技術援助。 (2)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對較大突發動物疫情進行確認,組織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并按照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省農業農村廳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3)市級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指揮機構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4)省農業農村廳 省農業農村廳加強對發生疫情市區應急處置工作的指導,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家協助開展疫情處置,并向相關地區通報情況。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蔓延。 4.2.4 Ⅳ級響應 發生疫情的縣或檢出陽性樣品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并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工作,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應急監測和風險分析,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名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防控工作。 (1)縣級人民政府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2)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一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進行確認,并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 (3)縣級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指揮機構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4)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加強對發生疫情縣應急處置工作的指導,組織有關專家協助開展疫情處置,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蔓延,向相關地區通報情況。 上述級別應急響應期間,要嚴格限制動物由高風險區向低風險區調運、對動物調運實施差異化管理,關閉相關區域的動物交易場所,具體調運監管方案根據農業農村部門的規定執行。 4.3 非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區的應急響應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根據發生疫情地區的疫情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以及按照省人民政府或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防范疫情傳入,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疫情發生地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和流通環節的動物疫情監測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發生、傳入和擴散。涉及野生動物疫情的,做好野生動物疫情的監測、防范等工作;涉及人畜共患動物疫病的,做好易感人群疫情的監測、防范及宣傳教育等工作。 (4)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防護能力和意識。 (5)按規定做好公路、鐵路、航空、水運交通的檢疫監督工作。 4.4 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防護 要確保參與疫情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針對不同的重大動物疫病,特別是發生一些重大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時,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做好疫情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如穿戴防護服,接種相應的疫苗,定期進行血清學監測等。當地衛生健康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加強對動物飼養、撲殺等高風險易感人群的醫學觀察。 4.5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疫區內所有的動物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理后,經過該疫病的至少一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由農業農村部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準宣布。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由省農業農村廳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或 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準宣布,并向農業農村部報告。 較大突發動物疫情由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市級人民政府或市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宣布,并向省農業農村廳報告。 一般突發動物疫情,由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或縣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宣布,并向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和省農業農村廳報告。 上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根據下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措施終止的評估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4.6 響應級別調整 根據疫情形勢和防控實際,農業農村部或者省農業農村廳、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對疫情形勢進行評估分析,及時提出調整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由原啟動響應機制的人民政府或者應急指揮機構調整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 五、重大動物疫情預警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響應分級,及時發出疫情預測預警,疫情的預警對應劃分為四級,分別為特別嚴重(一級)、嚴重(二級)、較大(三級)和一般(四級)四個級別,并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省、市、縣級人民政府接到動物疫情預警后,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響應的原則,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5.1 特別嚴重(一級)預警 發生特別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Ⅰ級)確定為特別嚴重(一級)預警;由農業農村部向發生疫情省份的周邊省份及經評估與疫情存在關聯的省份發出預警。根據農業農村部預警或疫情發生地省級獸醫主管部門的疫情通報,相關省可啟動應急響應,對本省內與疫情省(或疫情發生地)交界的毗鄰地區、受威脅地區和相關聯地區、高風險地區發出預警,并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5.2 嚴重(二級)預警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Ⅱ級)時,以及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毒(菌)病毒種發生丟失時,確定為嚴重(二級)預警;由省農業農村廳向發生疫情的市的周邊市或經評估與疫情存在關聯的市發出預警。根據省農業農村廳預警或疫情發生地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疫情通報,相關市可啟動應急響應,對本市內與疫情市(或疫情發生地)交界的毗鄰地區、受威脅地區和相關聯地區、高風險地區發出預警,并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5.3 較大(三級)預警 本地區或周邊市發生較大動物疫情(Ⅲ級)時,確定為較大(三級)預警;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向本轄區發出預警,并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5.4 一般(四級)預警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確定為一般(四級)預警,由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向本轄區發出預警。 (1)在監測中發現重大動物疫病病原學監測陽性樣品,根據流行調查和分析評估,有可能出現疫情暴發流行的。 (2)周邊縣發生一般動物疫情(Ⅳ級)時。 六、善后處理 6.1 后期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后,疫情發生地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單位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的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結論;疫情處理經過、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以及針對本次疫情的暴發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等,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 評估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時抄報省農業農村廳。 6.2 表彰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參加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及時獎勵;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6.3 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發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以及國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6.4 災害補償 對在預防、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情過程中被強制撲殺的動物,按照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災害補償的規定,確定數額等級標準,按程序進行補償。補償對象為被依法強制撲殺動物的所有者;按照國家制定的補償標準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制定補償辦法,并監督實施。 6.5 撫恤和補助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6.6 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后,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和風險評估,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畜牧業生產。 七、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保障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協調農業農村、發改、公安、財政、交通、衛健、市場、海關等部門,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的應急保障工作。 7.1 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7.1.1 應急隊伍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伍,具體實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處理工作。預備隊伍由農業農村、衛健、公安、市場、城管執法等部門的人員組成,且相對固定。 7.1.2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部門配合公安、農業農村等部門優先安排緊急防疫物資的調運,保障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的通行。 7.1.3 醫療衛生保障 衛健部門負責開展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傳染病)的易感人群監測,做好有關預防保障工作。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做好疫情處置的同時應及時通報疫情,積極配合衛健部門開展工作。 7.1.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7.1.5 物資保障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計劃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藥品、疫苗、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儲備物資應當根據動物養殖量和疫病控制情況,進行合理計劃。主要包括:(1)診斷試劑;(2)獸用生物制品;(3)消毒設備;(4)防護用品;(5)運載工具;(6)其他用品。 7.1.6 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為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資金保障。 每年用于緊急防疫物資儲備、撲殺病畜補貼和疫情處理、疫情監測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分級負擔,具體經費補助標準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如發生不可預測的重大動物疫情,實際資金需求與預算安排有差距,各級財政部門按照確定的分擔比例,適時予以追加,以保證支出需要。 各級財政在保證防疫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要加強對防疫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各級政府應積極通過國際、國內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7.2 技術儲備與保障 建立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技術干部、動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學、野生動物、動物福利、經濟學、風險評估、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負責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詢,參與防控技術方案的起草、修訂和執行。 設置重大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機構,開展動物疫病診斷技術、防治藥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術和相關物資儲備工作。 7.3 培訓和演習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對重大動物疫情處理預備隊成員進行系統培訓。內容包括:(1)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知識,包括免疫、流行病學調查、診斷、病料采集與送檢、消毒、隔離、封鎖、檢疫、撲殺及無害化處理等措施;(2)動物防疫法律、法規;(3)個人防護知識;(4)治安與環境保護;(5)工作協調、配合要求。 在沒有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狀態下,省農業農村廳每年要有計劃地選擇部分地區舉行演練,確保預備隊撲滅疫情的應急能力。地方政府可根據資金和實際需要的情況,組織訓練。 7.4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動物防疫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動物防疫應急知識、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八、各類具體工作預案的制定 省農業農村廳應根據本預案,結合國家動物疫病專項預案,修訂完善我省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預案操作手冊。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預案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具體工作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本預案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九、附則 9.1 名詞術語和縮寫語的定義與說明 重大動物疫情:是指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導致動物發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發:某種動物疫病在一個動物群體單位或一定地區范圍內,在短時期(該病的最長潛伏期內)突然出現很多病例的狀況。 疫點:范圍較小的疫源地或單個傳染源所構成的疫源地。 疫區:某種疫病正在流行時,多個疫源地相互連接成片且范圍較大的區域。 受威脅區:與疫區緊鄰并存在該疫區動物疫病傳入危險的地區。 省:省級,包含省、直轄市、自治區、兵團等省級行政區。 市:市級,包含設區市、示范區等地級行政區。 縣:縣級,包含縣、市轄區、縣級市等縣級行政區。 鄉鎮:鄉鎮級,包含鄉級、鎮級、街道辦等鄉級行政區。 村級:村級,包含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等村級行政區。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省農業農村廳牽頭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農業農村部備案。預案應當定期評審,并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各市區及各有關部門制定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9.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9.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新修訂的《陜西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05年8月4日經省政府批準、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陜西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陜西省農業農村廳
2022年9月19日
陜西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工作原則
1.4 適用范圍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2.1.1省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及職責
2.1.2 市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2.2 日常管理機構
2.3 專家委員會
2.4 應急處理機構
2.5 工作流程圖
3 動物疫情報告和確認
3.1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3.2 報告形式
3.3 報告時限和程序
3.4 報告內容
3.5 前期處置措施
3.6 緊急流行病學調查
3.7 緊急監測
3.8 風險評估
4 動物疫情應急響應
4.1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
4.1.1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Ⅰ級)
4.1.2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Ⅱ級)
4.1.3 較大突發動物疫情(Ⅲ級)
4.1.4 一般突發動物疫情(Ⅳ級)
4.2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響應
4.2.1 Ⅰ級響應
4.2.2 Ⅱ級響應
4.2.3 Ⅲ級響應
4.2.4 Ⅳ級響應
4.3非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區的應急響應
4.4 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防護
4.5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
4.6 響應級別調整
5 重大動物疫情預警
5.1 特別嚴重(一級)預警
5.2 嚴重(二級)預警
5.3 較大(三級)預警
5.4 一般(四級)預警
6 善后處理
6.1 后期評估
6.2 獎勵
6.3 責任
6.4 災害補償
6.5 撫恤和補助
6.6 恢復生產
7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保障
7.1 通信與信息保障
7.2 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7.3 技術儲備與保障
7.4 培訓和演習
7.5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8 各類具體工作預案的制定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和縮寫語的定義與說明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9.3 預案解釋部門
9.4 預案實施時間
一、總則
為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嚴格控制和降低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對養殖業及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維護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陜西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方案。
以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控制、凈化、消滅相結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及時發現,快速反應,嚴格處理,減少損失。
(1)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疫情應急處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撲滅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疫情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實行分級管理。
(2)快速反應,高效運轉。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體系、應急反應機制和應急處置制度,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能力;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各級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應,采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3)預防為主,群防群控。堅持預防與控制、凈化、消滅相結合,加強防疫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防范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意識;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并根據需要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開展疫情監測和預警預報,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情況要及時分析、預警,做到疫情早發現、快行動、嚴處理。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要依靠群眾,全民防疫,動員一切資源,做到群防群控。
本預案適用于在國內或者在我省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業生產嚴重損失和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應急管理與處置工作。同時,規定了我省重大動物疫情的疫情報告與確認、疫情響應和應急處置、應急指揮系統和部門分工、善后處理等應急管理措施。
二、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在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協調全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并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省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指揮部的建議,承擔指揮部辦公室任務,牽頭協調指揮部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市、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并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當地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指揮機構的建議。
省、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建議和實際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成立本級應急指揮部。
2.1.1 省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及職責
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省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農業農村廳廳長擔任副總指揮,負責對突發特別重大、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作出處理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重大決策,決定要采取的措施。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需要確定,主要有省農業農村廳、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管理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林業局、西安海關、中鐵西安局、民航西北管理局、省郵政局等部門。
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制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治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進行檢查、指導;根據預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對有關區域實施封鎖等建議;按照國家重大動物疫情信息發布標準,發布和授權發布突發重大動物疫情信息;緊急組織調撥疫苗、消毒藥品等應急防疫物資等;提出啟動、停止疫情應急控制措施建議;組織對撲滅疫情及補償等費用和疫情損失的評估。
省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新聞媒體,堅持正面宣傳、科學宣傳,及時準確地做好信息發布,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突出解疑釋惑,引導公眾科學認識、理性消費動物源性產品。加強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宣傳報道和動物防疫知識普及,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按照疫情管理規定,及時準確發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進展,堅決打擊造謠、傳謠行為。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根據相關預案牽頭開展豬肉市場保供穩價工作,強化市場價格監測,必要時按法定程序采取相關價格干預措施;按照相關規劃和現行的有關投資政策,支持完善重大動物疫情防控無害化處理場所、道路運輸動物指定通道、防疫應急物資儲備庫等相關基礎設施建設。
省公安廳負責做好社會治安管理,配合做好疫區封鎖、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檢查等工作,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調運和惡意傳播動物疫情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維護社會穩定。
省財政廳負責根據重大動物疫情防控需求,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做好省級重大動物防疫資金預算安排,指導各地安排資金并加強和規范資金使用管理,做好資金撥付和使用監督工作。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監督指導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對環境的影響,組織指導清洗消毒、無害化處理選址及處理方式等工作,控制降低對環境的污染。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餐廚廢棄物處理監管,指導收集、運輸、處置的環節監管。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利用現有公路設施配合設立臨時性動物防疫檢查站和高風險的縣道、鄉道入口動物防疫檢查站(點),配合入
陜動物運輸指定通道動物衛生檢查站工作,負責提供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以及防治藥品、疫苗、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的省內公路和水路運輸保障,防止疫情擴散。
省商務廳負責在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期間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工作,維護市場秩序。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疫區內人員防護有關標準的制定和技術指導,負責高風險人群的預防和醫學觀察、人畜共患傳染病易感人群的監測、防治、宣傳等工作。
省應急管理廳負責指導我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體系建設以及應急演練工作,配合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做好疫區、受威脅區內的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市場落實動物防疫管理制度,負責動物源性食品流通餐飲環節監管,規范冷庫和冷凍肉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嚴防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流入市場、進入餐桌。
省林業局負責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的資源調查和觀測,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陸生野生動物的分布、活動范圍
和遷徙動態趨勢等預警信息,做好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強化野外巡查巡護,發現陸生野生動物異常死亡的,按有關規定開展處置工作。
西安海關負責做好出入境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落實對自貿區、口岸等入口的防控措施,加強對國際運輸工具、國際郵件、跨境電商產品、出入境旅客攜帶物的查驗和檢疫,嚴禁來自重大動物疫病疫區的動物及其產品入境,加大打擊走私力度,監督銷毀非法入境的來自疫區的動物及其產品。防止疫病的傳入傳出;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動物疫情信息,并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參與制定重大動物疫情處置的相關技術標準。
中國鐵路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鐵路、國際列車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監管,查驗檢疫證明等文件,確保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健康安全,防止疫情傳播。對負責保證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的運送,確保安全、快速,防止疫病擴散。
省郵政管理局負責通過寄遞渠道收寄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監管,執行收寄驗視制度,查驗檢疫證明等文件,防止疫情通過寄遞渠道傳播蔓延。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需要,組織做好相關工作。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農業農村廳。按照指揮部要求,負責制定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政策,部署撲滅重大動物疫情工作,全面落實封鎖、消毒、撲殺、無害化處理等綜合防控措施,在最短時間內徹底撲滅疫情、拔除疫點,防止擴散蔓延,查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并督促各地各有關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防治措施,指導基層加強疫情排查,規范疫情報告,建立疫情舉報制度。
市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由市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市級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總指揮。市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統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指揮,做出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決策,決定要采取的措施。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全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能是:依法組織協調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相關法規制度的起草工作;組織提出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方針、政策和措施;組建與完善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和預警系統;制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組織預案演練;查處疫情處置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梳理通報典型案例;組織對獸醫專業人員進行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培訓,指導各地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市、縣級人民政府要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專家委員會省農業農村廳組建省獸醫衛生專家委員會,具體職責:
(1)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相應級別采取的技術措施提出建議;
(2)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準備提出建議;
(3)參與制訂或修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處置技術方案;
(4)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培訓;
(5)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反應的終止、后期評估提出建議;
(6)承擔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指揮部和日常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防控專家委員會。
2.4.1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病診斷報告,開展臨床診斷和實驗室檢測,組織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加強疫病監測,對現場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2.4.2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指導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處置,規范落實封鎖、隔離、緊急免疫、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應急措施。
2.4.3 農業綜合執法機構:負責查處重大動物疫病發生處置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對于違反法律規定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置,整理典型案例通報全省。
2.4.4西安海關: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負責加強對出入境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驗檢疫、疫情報告、消毒處理、流行病學調查和宣傳教育等。
2.5工 作 流 程 圖
三、疫情報告和確認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設立并公開疫情舉報電話。
(1)責任報告單位。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農業綜合執法機構,海關、林業等部門,相關科研單位和院校,動物飼養、經營單位,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動物診療和第三方獸醫檢測機構,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
(2)責任報告人。農業農村、海關和林業等部門及機構的獸醫人員,科研單位和院校的相關人員,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人員,動物診療和第三方獸醫檢測機構人員,其他有關人員。
重大動物疫情實行快報制度。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重大動物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報告。
重大動物疫情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確診疫情”的程序認定和報告。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現場診斷結果、實驗室檢測結果和流行病學調查信息,認定可疑疫情和疑似疫情;省農業農村廳根據確診結果和流行病學調查信息,認定確診疫情,必要時報農業農村部認定。
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動物染疫或疑似染疫報告后,應當立即派出2名以上獸醫人員趕赴現場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必要時可請上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派人協助進行診斷,符合可疑病例標準的,應判定為可疑病例,及時采樣送檢,并報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可疑疫情認定。
對認定為可疑疫情的病例樣品,經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檢測,符合疑似病例標準的,由開展檢測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判定為疑似病例;病例樣品委托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第三方獸醫檢測機構進行實驗室檢測,由委托送檢所在地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根據檢測結果,進行疑似病例判定,并報本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疑似疫情認定。
對認定為疑似疫情的病例樣品,經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符合確診病例標準的,應判定為確診病例,同時按規定將病料送國家參考實驗室進行復核和定型等分析。
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難以確診的,應送國家參考實驗室進行確診。省農業農村廳根據確診結果進行確診疫情認定。
對確診病例權限在市級的,由市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確診病例判定,并報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確診疫情認定。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后,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在2小時內將相關情況逐級報告
至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并同時報告所在地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將相關情況報省農業農村廳確認后報告至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省農業農村廳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報告省人民政府和農業農村部。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省人民政府應當在4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染疫、疑似染疫動物種類和品種、動物來源、同群動物數量、發病數量、死亡數量、臨床癥狀、病理變化、免疫情況、診斷情況,是否有人員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流行病學調查情況,疫區及受威脅區情況,疫情報告的單位和個人、聯系方式,其他需要報告的信息等。
發現可疑動物疫情后,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農業綜合執法機構應當立即采取臨時隔離、控制、消毒、追蹤等必要措施,防止疫情擴散。在疫情報告期間,必要時,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鎖決定并采取撲殺、銷毀等措施。
3.6.1 發病情況調查
統計疫點發病動物種類、發病數量、死亡數量,收集相關信息。搜索疫區和受威脅內可疑病例,尋找首發病例,查明發病順序。調查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及當地所有易感動物養殖情況、免疫情況及環境狀況,分析疫情潛在擴散范圍。
3.6.2 追蹤調查
對首發病例出現前至少21天內以及疫情發生后采取隔離措施前,從疫點輸出的易感動物、風險物品、運載工具及密切接觸人員進行追蹤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養殖、屠宰加工場所進行采樣檢測,評估疫情擴散風險。
3.6.3 溯源調查
對首發病例出現前至少21天內,引入疫點的所有易感動物、風險物品、運載工具和人員進出情況等進行溯源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相關場所、物料、運載工具等進行采樣檢測,分析疫情來源。
疫情追蹤調查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的,應根據風險分析情況及時采取隔離觀察、抽樣檢測等處置措施。
發生疫情的市、縣,應當立即對所有相關養殖場(戶)開展緊急監測排查,對重點區域、關鍵環節和異常死亡的易感動物加大監測力度,及時發現疫情隱患;加大對動物交易場所、屠宰場所、無害化處理廠的巡查力度,有針對性地開展監測。高度關注易感動物異常死亡情況,指導動物養殖場(戶)加強生物安全管理。緊急監測中發現異常情況的,必須按規定立即采取隔離觀察、抽樣檢測等處置措施。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動物疫病監測情況和疫情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結合動物飼養、流通、屠宰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等特點,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分析疫情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等。疫情涉及人畜共患傳染病或者野生動物疫病時,應當會同級衛生健康、林業等主管部門開展風險評估。動物疫情風險評估包括傳入風險評估和擴散風險評估,風險等級分為低風險等級、中風險等級和高風險等級。根據動物疫情風險等級,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并實施和調整動物疫病防控措施。
四、動物疫情應急響應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流行特點、發展態勢、危害程度、涉及范圍,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我省和相鄰省份有10個以上縣發生疫情;或在我省范圍內有20個以上縣發生或者l0個以上縣連片發生疫情;或在我省及其他鄰近數省份呈多發態勢。
(2)口蹄疫:在14日內,包括我省在內的5個以上省連片發生疫情;或我省20個以上縣連片發生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3)非洲豬瘟:在21日內,新發疫情持續增加、快速擴散,包括我省在內的多數省份發生疫情,對生豬產業發展和經濟社會運行構成嚴重威脅。
(4)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包括我省在內的2個以上省份發生疫情;或我省有3個以上市發生疫情。
(5)農業農村部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和特殊情況需要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的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在我省相鄰省份的相鄰區域有10個以下縣發生疫情;或者在我省有2個市連片發生疫情;或者在我省有20個以上疫點或者有5個以上10個以下縣連片發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內,在我省有2個以上相鄰市的相鄰區域或者有5個以上縣發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亞型病毒引發的疫情。
(3)非洲豬瘟:在21日內,包括我省在內的5個以上省份發生非洲豬瘟疫情,疫區集中連片,且疫情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4)小反芻獸疫:在我省有2個以上相鄰市的相鄰區域,或者5個以上縣發生疫情。
(5)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豬鏈球菌病等二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波及3個以上市,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病發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繼續擴散趨勢。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種、毒種發生丟失。
(7)農業農村部或省農業農村廳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動物疫情和特殊情況需要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的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在1個市內2個以上5個以下縣發生疫情;或者1個縣內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10個以下。
(2)口蹄疫:在14日內,在1個市有2個以上縣發生疫情,或者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
(3)非洲豬瘟:在21 天內,在包括我省在內的4 個以上、9 個以下省份發生疫情,或者在與我省相鄰的 3 個省份發生疫情,且疫情有進一步擴散趨勢時。
(4)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在1個市的2個以上縣發生疫情或者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
(5)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在1個市有5個以上縣發生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暴發流行。
(6)市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動物疫情和特殊情況需要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的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在1個縣發生疫情;日常監測中,同一市或者縣內雖未發生禽只異常死亡病例,但多點檢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學陽性。
(2)口蹄疫:在14日內,在1個縣發生疫情。
(3)非洲豬瘟:在21天內在包括我省在內的4 個以下省份發生疫情,或者在我省發生疫情。
(4)在21日內,在1個縣發生小反芻獸疫疫情。
(5)二、三類動物疫病在1個縣呈暴發流行。
(6)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動物疫情和特殊情況需要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的疫情。
為及時有效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省農業農村廳可結合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實際情況、應對能力等,對較大和一般突發動物疫情的分級標準進行補充和調整,修改后的分級標準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和農業農村部備案,并抄送各市人民政府。
發生動物疫情時,各地、各有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響應的原則作出應急響應。
農業農村部根據疫情形勢和風險評估結果,報請國務院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啟動國家應急指揮機構;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農業農村部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并牽頭啟動多部門組成的應急指揮機構。
全國所有省份的省、市、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實施防控工作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監測等工作。對發現的疫情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省、市、縣級人民政府
a.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特別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置。
b.根據突發特別重大動物疫情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以及臨時征用房屋、場所、交通工具等,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c.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封鎖疫區涉及跨省的,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的,由國務院決定。
d.在本行政區域內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封閉被動物疫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緊急措施。
e.組織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公安、海關等部門依法在交通站點設置臨時動物防疫檢查站,對進出疫區、出入境的交通工具進行檢查和消毒。
f.落實疫情處置日報告制度。按國家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做到及時主動,準確把握,規范有序,注重社會效果。
g.組織鄉級政府和村委會,開展群防群控。
h.組織發展改革、商務、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加強市場相關動物、動物產品經營管理和經營場所消毒等工作,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2)省、市、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a.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組織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農業綜合執法機構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調查與處理。
b.組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委員會對疫情進行評估,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的級別。
c.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緊急免疫和預防用藥。
d.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置工作的督導和檢查。
e.對新發現的動物疫病,及時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培訓工作。
f.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教,提高群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g.組織專家對疫情的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疫情、現場調查情況、疫源追蹤情況以及對撲殺動物、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評價,提出解除疫情封鎖的建議。
(3)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
a.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突發特別重大動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向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防控建議。
b.組織疫病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向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結果,提出并實施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
c.按規定采集病料送相關獸醫實驗室檢測。
d.承擔突發特別重大動物疫情監測、診斷和緊急流行病學調查的技術培訓。
(4)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按照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要求,做好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內動物檢疫工作,配合做好疫情的溯源和流行病學調查、疫區封鎖和調運監管、疫情處置和無害化處理等相關工作。
(5)農業綜合執法機構
各級農業綜合執法機構要按照《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規定,嚴格規范監督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配合做好疫區的封鎖、隔離,負責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做好疫情處置相關法律法規宣貫工作。
(6)海關部門
a.境外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會同有關部門停止從疫區國家或地區輸入相關動物及其產品;加強對來自疫區運載工具的檢疫和防疫消毒;參與打擊非法走私入境動物或動物產品等違法活動。
b.省內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加強出口貨物的查驗,會同有關部門停止疫區和受威脅區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的出口;暫停使用位于疫區內的依法設立的出入境相關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
c.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中發現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時,立即向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協助做好區域封鎖、動物隔離、撲殺和消毒等緊急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撲滅工作。
(4)國家應急指揮機構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省農業農村廳根據疫情形勢和風險評估結果,報請省人民政府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啟動省級應急指揮機構,并牽頭啟動多部門組成的應急指揮機構。
省、市、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并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工作,實施防控工作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對發現的疫情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省人民政府
a.根據省農業農村廳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統一領導和指揮全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人員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置。
b.發布或督導有關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依法設置臨時動物防疫檢查站查堵疫源;緊急調集各種應急處理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采取限制或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封閉被動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應急措施。
c.落實疫情處置日報告制度。按國家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做到及時主動,準確把握,規范有序,注重社會效果。
d.組織鄉級政府和村委會,開展群防群控。
e.組織發展和改革、商務、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加強市場相關動物、動物產品經營管理和經營場所消毒等工作,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2)省農業農村廳
a.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確認后,向農業農村部、省人民政府報告疫情。
b.劃定或指導有關市、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必要時,提出請省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
c.迅速組織有關單位或指導市、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調查、處理等應急處置工作。
d.做好全省或發生疫情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置工作的督導和檢查。
e.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緊急免疫和預防用藥。
f.開展有關技術培訓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教,提高群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g.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進行綜合評價,包括疫情、現場調查情況、疫源追蹤情況以及對撲殺動物、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評價,提出解除疫情封鎖的建議。
(3)市、縣級人民政府
疫情發生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具體組織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4)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5)農業農村部加強對發生疫情
市應急處置工作的指導,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家協助開展疫情處置,并及時向關聯省份通報情況。必要時,建議國務院協調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技術和物資支持。
發生疫情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并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工作,實施防控工作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對發現的疫情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各有關部門接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市級人民政府
市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綜合應急措施。必要時,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資金、物資和技術援助。
(2)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對較大突發動物疫情進行確認,組織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并按照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省農業農村廳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3)市級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指揮機構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4)省農業農村廳
省農業農村廳加強對發生疫情市區應急處置工作的指導,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家協助開展疫情處置,并向相關地區通報情況。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蔓延。
發生疫情的縣或檢出陽性樣品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并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工作,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應急監測和風險分析,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名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防控工作。
(1)縣級人民政府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2)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一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進行確認,并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
(3)縣級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指揮機構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4)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加強對發生疫情縣應急處置工作的指導,組織有關專家協助開展疫情處置,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蔓延,向相關地區通報情況。
上述級別應急響應期間,要嚴格限制動物由高風險區向低風險區調運、對動物調運實施差異化管理,關閉相關區域的動物交易場所,具體調運監管方案根據農業農村部門的規定執行。
4.3 非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區的應急響應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根據發生疫情地區的疫情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以及按照省人民政府或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防范疫情傳入,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疫情發生地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和流通環節的動物疫情監測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發生、傳入和擴散。涉及野生動物疫情的,做好野生動物疫情的監測、防范等工作;涉及人畜共患動物疫病的,做好易感人群疫情的監測、防范及宣傳教育等工作。
(4)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防護能力和意識。
(5)按規定做好公路、鐵路、航空、水運交通的檢疫監督工作。
要確保參與疫情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針對不同的重大動物疫病,特別是發生一些重大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時,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做好疫情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如穿戴防護服,接種相應的疫苗,定期進行血清學監測等。當地衛生健康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加強對動物飼養、撲殺等高風險易感人群的醫學觀察。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疫區內所有的動物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理后,經過該疫病的至少一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由農業農村部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準宣布。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由省農業農村廳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或
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準宣布,并向農業農村部報告。
較大突發動物疫情由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市級人民政府或市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宣布,并向省農業農村廳報告。
一般突發動物疫情,由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或縣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宣布,并向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和省農業農村廳報告。
上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根據下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措施終止的評估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根據疫情形勢和防控實際,農業農村部或者省農業農村廳、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對疫情形勢進行評估分析,及時提出調整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由原啟動響應機制的人民政府或者應急指揮機構調整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
五、重大動物疫情預警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響應分級,及時發出疫情預測預警,疫情的預警對應劃分為四級,分別為特別嚴重(一級)、嚴重(二級)、較大(三級)和一般(四級)四個級別,并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省、市、縣級人民政府接到動物疫情預警后,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響應的原則,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發生特別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Ⅰ級)確定為特別嚴重(一級)預警;由農業農村部向發生疫情省份的周邊省份及經評估與疫情存在關聯的省份發出預警。根據農業農村部預警或疫情發生地省級獸醫主管部門的疫情通報,相關省可啟動應急響應,對本省內與疫情省(或疫情發生地)交界的毗鄰地區、受威脅地區和相關聯地區、高風險地區發出預警,并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Ⅱ級)時,以及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毒(菌)病毒種發生丟失時,確定為嚴重(二級)預警;由省農業農村廳向發生疫情的市的周邊市或經評估與疫情存在關聯的市發出預警。根據省農業農村廳預警或疫情發生地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疫情通報,相關市可啟動應急響應,對本市內與疫情市(或疫情發生地)交界的毗鄰地區、受威脅地區和相關聯地區、高風險地區發出預警,并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本地區或周邊市發生較大動物疫情(Ⅲ級)時,確定為較大(三級)預警;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向本轄區發出預警,并采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確定為一般(四級)預警,由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向本轄區發出預警。
(1)在監測中發現重大動物疫病病原學監測陽性樣品,根據流行調查和分析評估,有可能出現疫情暴發流行的。
(2)周邊縣發生一般動物疫情(Ⅳ級)時。
六、善后處理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后,疫情發生地縣級以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單位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的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結論;疫情處理經過、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以及針對本次疫情的暴發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等,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
評估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時抄報省農業農村廳。
6.2 表彰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參加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及時獎勵;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6.3 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發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以及國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對在預防、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情過程中被強制撲殺的動物,按照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災害補償的規定,確定數額等級標準,按程序進行補償。補償對象為被依法強制撲殺動物的所有者;按照國家制定的補償標準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制定補償辦法,并監督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后,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和風險評估,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畜牧業生產。
七、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保障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協調農業農村、發改、公安、財政、交通、衛健、市場、海關等部門,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的應急保障工作。
7.1 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7.1.1 應急隊伍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伍,具體實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處理工作。預備隊伍由農業農村、衛健、公安、市場、城管執法等部門的人員組成,且相對固定。
7.1.2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部門配合公安、農業農村等部門優先安排緊急防疫物資的調運,保障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的通行。
7.1.3 醫療衛生保障
衛健部門負責開展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傳染病)的易感人群監測,做好有關預防保障工作。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做好疫情處置的同時應及時通報疫情,積極配合衛健部門開展工作。
7.1.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7.1.5 物資保障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計劃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藥品、疫苗、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儲備物資應當根據動物養殖量和疫病控制情況,進行合理計劃。主要包括:(1)診斷試劑;(2)獸用生物制品;(3)消毒設備;(4)防護用品;(5)運載工具;(6)其他用品。
7.1.6 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為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資金保障。
每年用于緊急防疫物資儲備、撲殺病畜補貼和疫情處理、疫情監測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分級負擔,具體經費補助標準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如發生不可預測的重大動物疫情,實際資金需求與預算安排有差距,各級財政部門按照確定的分擔比例,適時予以追加,以保證支出需要。
各級財政在保證防疫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要加強對防疫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各級政府應積極通過國際、國內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7.2 技術儲備與保障
建立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技術干部、動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學、野生動物、動物福利、經濟學、風險評估、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負責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詢,參與防控技術方案的起草、修訂和執行。
設置重大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機構,開展動物疫病診斷技術、防治藥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術和相關物資儲備工作。
7.3 培訓和演習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對重大動物疫情處理預備隊成員進行系統培訓。內容包括:(1)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知識,包括免疫、流行病學調查、診斷、病料采集與送檢、消毒、隔離、封鎖、檢疫、撲殺及無害化處理等措施;(2)動物防疫法律、法規;(3)個人防護知識;(4)治安與環境保護;(5)工作協調、配合要求。
在沒有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狀態下,省農業農村廳每年要有計劃地選擇部分地區舉行演練,確保預備隊撲滅疫情的應急能力。地方政府可根據資金和實際需要的情況,組織訓練。
7.4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動物防疫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動物防疫應急知識、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八、各類具體工作預案的制定
省農業農村廳應根據本預案,結合國家動物疫病專項預案,修訂完善我省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預案操作手冊。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預案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具體工作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本預案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九、附則
重大動物疫情:是指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導致動物發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發:某種動物疫病在一個動物群體單位或一定地區范圍內,在短時期(該病的最長潛伏期內)突然出現很多病例的狀況。
疫點:范圍較小的疫源地或單個傳染源所構成的疫源地。
疫區:某種疫病正在流行時,多個疫源地相互連接成片且范圍較大的區域。
受威脅區:與疫區緊鄰并存在該疫區動物疫病傳入危險的地區。
省:省級,包含省、直轄市、自治區、兵團等省級行政區。
市:市級,包含設區市、示范區等地級行政區。
縣:縣級,包含縣、市轄區、縣級市等縣級行政區。
鄉鎮:鄉鎮級,包含鄉級、鎮級、街道辦等鄉級行政區。
村級:村級,包含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等村級行政區。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本預案由省農業農村廳牽頭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農業農村部備案。預案應當定期評審,并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各市區及各有關部門制定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
本預案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入網咨詢電話:
0451-8800112888001138
本站中文域名:
畜牧.網絡 畜牧.中國
在線咨詢:
投訴反饋:
網站簡介|服務介紹|服務協議|廣告服務|投稿中心|法律聲明|版權投訴|Sitemap|友情鏈接|聯系我們
Copyright ? 2002 - 2025 中畜網. All Rights Reserved. 中畜網 保留所有權利 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或建立鏡像,如有違反,追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黑B2-20060616號 哈公網監備2301001147 違法信息舉報電話:0451-88003358 舉報郵箱:jubao@jinnong.cn 內容舉報
金農網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