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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農業農村局: 為進一步完善工作程序,規范疫苗管理,確保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效開展,我廳制定了《重大動物疫病疫苗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重大動物疫病疫苗管理辦法》 重大動物疫病疫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重大動物疫病疫苗管理,確保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效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獸藥管理條例》《山西省動物防疫條例》《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水利部〈農業防災減災和水利救災資金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西省行政區域內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疫苗的資金管理、采購、儲存、供應和使用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疫苗(以下簡稱疫苗),是指國家規定的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芻獸疫、布魯氏菌病4種強制免疫病種疫苗。根據國家免疫政策和我省防疫工作實際,確定并適時調整強制免疫病種和使用疫苗種類。 第四條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制定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指導、推動和監督開展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審核全省疫苗使用計劃,申請全省疫苗采購經費、編制采購工作方案,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采購,對采購、調撥、疫苗結算、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會同省財政廳做好資金測算,加強績效管理結果應用等工作。 各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匯總、審核、報送轄區內年度疫苗使用計劃,及轄區內疫苗調撥、接收、保管、發放、使用的管理工作。 各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報送年度疫苗使用計劃,對相關基礎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負責做好轄區疫苗調撥、接收、保管、發放、使用工作。 第二章 資金預算 第五條 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芻獸疫、布魯氏菌病疫苗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承擔。 第六條 省農業農村廳根據國家和我省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上年度畜禽養殖國家統計數據、上年度全國各省份政府采購疫苗均價及本年度周邊省份采購疫苗價格等因素,向省財政廳提出預算計劃。 第七條 資金用于補助政府采購規模以下養殖場戶疫苗,以及規模養殖場戶、社會化服務組織“先打后補”。 第三章 疫苗采購 第八條 省農業農村廳成立疫苗采購領導小組,分管畜牧獸醫和計劃財務工作的副廳長分別任組長和副組長,廳計劃財務處、廳法規處、廳畜牧獸醫局、省農業資金項目服務中心、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主要負責人為組成成員。負責集體審定年度疫苗采購工作方案、采購預算、招標分包、評標辦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監督采購代理機構工作、組織疫苗采購評標工作、確定評標結果、審定中標合同、監督合同履行等事項。下設采購工作組,由各成員單位抽調工作人員組成,負責采購領導組安排的具體工作。采購工作方案須經廳黨組會研究同意后執行。 第九條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疫苗采購工作,委托具備相應資格的、信譽和服務良好的采購代理機構依法依規完成。實行“先打后補”的規模養殖場戶、社會化服務組織依法依規自行采購國家批準的強制免疫疫苗。 第十條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制定疫苗采購計劃,根據全省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確定疫苗采購種類;根據預算安排和各市農業農村部門上報疫苗使用計劃,確定疫苗采購數量;在充分調研省內外疫苗政府采購價格,確保免疫密度和質量前提下,壓實疫苗采購預算價格。 第十一條 采購預算下達后,省農業農村廳在山西省政府采購網上公開采購意向。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按相關規定進行采購需求論證、備案采購計劃。 第十二條 要依法科學規范制定政府采購招標文件,通過采購金額、各市疫苗用量和生產企業數量等情況合理設置分包數量,科學確定包間金額差距,以疫苗質量、售后服務和價格等綜合指標為評判標準,確保投標企業之間充分競爭。 第十三條 根據省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審定的組織形式和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發布采購公告,組織開評標,確定中標結果并在山西省政府采購網上公示。 第十四條 中標結果公示無異議后,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并在山西省政府采購網上公示。 第十五條 政府采購疫苗按合同實際調撥疫苗,結合財政資金到位情況分批次據實結算。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每半年對疫苗調撥情況統計匯總,提出結算金額建議,由預算單位申請結算,按照省農業農村廳資金支付規定程序支付資金。 第四章 疫苗調撥 第十六條 疫苗調撥實行逐級調撥,根據全省重大動物疫病免疫工作安排和各市農業農村部門的需求申請,采取春秋兩季集中調撥和臨時調撥相結合的方式,統一調撥疫苗。 第十七條 調撥疫苗時,省農業農村廳向疫苗供應企業出具發貨通知單,向疫苗接收單位出具調撥通知單。 疫苗供應企業憑發貨通知單配送疫苗,同時出具出庫單、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疫苗批簽發質量檢驗報告單。 疫苗接收單位根據調撥通知單,查驗企業出庫單和疫苗批簽發質量檢驗報告單、運輸溫控記錄、生產企業、疫苗品種、批準文號、生產批號、數量、包裝、規格、生產日期、有效期等,驗收合格后出具收貨證明。驗收入庫的疫苗每批次留樣2瓶備查。對驗收不合格的疫苗予以拒收。 第十八條 疫苗接收單位應及時向省農業農村廳上報收貨證明、出庫單、疫苗批簽發質量檢驗報告單,作為結算依據。 第十九條 各市農業農村部門應儲備不低于計劃量5%的應急疫苗,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省農業農村廳統籌調撥使用。 第五章 疫苗儲運 第二十條 各級疫苗使用和保存單位要配備符合轄區內疫苗儲運要求的冷鏈運輸車輛和儲存設施設備,定期檢查設施設備運行情況。 第二十一條 市縣農業農村部門、疫苗供應企業配發疫苗時必須在冷鏈條件下運輸,同時進行溫度測量并全程做好記錄。 第二十二條 疫苗接收單位應嚴格按照疫苗溫控保管要求和疫苗有效期儲存疫苗,按規定處理失效或超過有效期的疫苗。 第六章 疫苗使用 第二十三條 各級疫苗儲存、使用單位要實行專人管理,建立疫苗出入庫臺賬。查驗外包裝質量、疫苗名稱、生產廠家、產品批號、批準文號、有效期、品種、性狀、數量、冷藏溫度等,做好入、出庫記錄。 第二十四條 各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發放疫苗,避免出現疫苗失效、積壓、浪費等現象。不得發放和使用失效或超過有效期的疫苗,不得向規模養殖場戶發放疫苗。 第二十五條 動物防疫人員要按規定保存、運輸、稀釋、使用疫苗,保證疫苗安全有效。合理安排疫苗使用,杜絕疫苗浪費。 第二十六條 疫苗使用過程中出現畜禽較大數量副反應或零星死亡時,應拍照取證保留相關證明資料,逐級上報至市農業農村部門,與疫苗供應企業聯系處理,同時向省農業農村廳報備。 第二十七條 規模養殖場戶自行購買的自用疫苗只限在本場使用,規模養殖場戶要實行“先打后補”。 第二十八條 疫苗儲存或使用單位如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疫苗報廢的,須向同級農業農村部門提出報廢申請。經農業農村部門現場核查,填寫報廢實物臺賬,2人以上核查人員簽字,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報廢。 第二十九條 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應按規定對報廢及破損、過期、失效的疫苗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銷毀疫苗時要有2人以上監督執行,留存疫苗銷毀記錄、影像資料備查。 使用過的疫苗瓶不得隨意丟棄,由鄉鎮動物防疫人員或規模養殖場戶、社會化服務組織等疫苗使用單位,按照生物安全和環保要求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各市縣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疫苗檔案管理,建立覆蓋疫苗所有主體各個環節追溯制度,及時準確上報疫苗調撥、儲存、運輸、出入庫、使用、報廢、無害化處理和免疫動物數量等情況。省農業農村廳每半年通報各市信息上報情況。 省農業農村廳要推進疫苗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 第三十一條 省級通過飛行監測、定點監測等方式,對各市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效果情況進行抽檢評估,每半年公布一次結果。市縣農業農村部門要做好集中監測、日常監測、專項監測,確保養殖場戶的免疫密度和免疫抗體水平達國家標準。 第三十二條 省農業農村廳每年組織2次疫苗專項檢查,對疫苗調撥、儲存、運輸、出入庫、使用、免疫效果等情況進行檢查,各市縣農業農村部門要開展常態化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三十三條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績效管理,科學設定績效目標,強化資金使用、采購價格、免疫效果、防止疫苗浪費等績效評價。 第三十四條 建立疫苗管理責任追究制,嚴肅查處疫苗資金使用及疫苗采購、調撥、儲存、運輸、出入庫、使用、報廢等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嚴禁擠占、挪用、虛假冒領疫苗資金,嚴厲打擊倒賣、變賣、毀損和浪費疫苗等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對拒不履行強制免疫義務,因免疫不到位引發動物疫情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處理,并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各市負責采購的地方強制免疫病種疫苗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重大動物疫病疫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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