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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農農規〔2021〕1號 各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生豬和生豬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管推進屠宰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粵府〔2020〕24號)(下簡稱省政府《意見》)和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精神,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確保畜禽產品市場流通順暢,現就畜禽產品分銷換證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畜禽產品在本省分銷不用換證 按照《動物防疫法》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按照屠宰檢疫規程對畜禽實施屠宰檢疫,對檢疫合格的胴體及分割、包裝的動物產品簽發《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加蓋檢疫驗訖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檢疫標志。出售或者運輸的動物產品,附有官方獸醫出具的檢疫證明和檢疫標志即可進入流通環節。根據《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的規定,經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到達目的地后的分銷換證并非強制性義務。經檢疫合格的畜禽產品,其外包裝和檢疫標志完好且滿足可追溯條件的,在我省分銷時,由畜禽產品批發經營者提供產地《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原件或原《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復印件加蓋批發經營者印章,在《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標注或以其他形式記錄流通去向和分銷數量、重量進行流通,可以不辦理《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分銷換證。 對調出本省的畜禽產品,貨主重新申報檢疫的,各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按照《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27條的要求,規范實施分銷換證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畜禽屠宰檢疫和指定道口監管 各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嚴格按照畜禽屠宰檢疫規程開展動物檢疫工作,進一步加強入粵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指定道口監管工作。經公路運輸入粵的畜禽產品應當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從本省指定道口運入動物及動物產品的通知》(粵府函〔2019〕196號)要求,符合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規定,隨車攜帶產地有關部門出具的檢疫合格證(動物衛生證書)等證明,從指定道口運入,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的防疫監督檢查(包括進行查證、驗物、消毒及信息登記追溯等),檢查合格簽章后方可進入本省。畜禽產品以非公路運輸方式進入廣東的,應向收貨方提供不經公路運輸的相關材料以備查驗。 三、進一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部門溝通協作各地農業農村部門按照省政府《意見》和我省食用農產品全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要求,加強與市場監管等部門的溝通協作,按照職責做好分銷不換證的畜禽產品的準出與市場準入銜接工作。畜禽屠宰企業要對其屠宰、銷售的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負責,各地要督促畜禽屠宰企業建立畜禽進場檢查登記制度和畜禽產品出廠記錄制度,確保生豬產品出場(廠)時兩證兩章齊全,其他畜禽產品出場(廠)隨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等,切實做好畜禽產品準出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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